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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4月起正式实施

来源:遂宁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08 13:09

近日,四川遂宁市政府七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遂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停放及其他相关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明确了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的管理职责,监管内容覆盖电动自行车源头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各环节。其中要求经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澳门金沙_澳门金沙城中心-官网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办法》要求全市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发动机、蓄电池和加装挂架、伞、篷等,禁止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设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随车携带行驶证;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需要注意的是,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摘编:中自协;   摘编日期:2019-03-06